
岳塘新闻网3月26日讯(通讯员:周金丽)53岁的周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岳塘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相关主管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周某某行政处罚。近日,岳塘区检察院收到该主管行政部门对周某某作出的没收违法电鱼设备一套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相关规定,2019年4月1日12点至6月30日12点湘江湘潭段将实行2019年春季禁渔期制度,在禁渔期内湘江湘潭段禁止任何捕捞作业。6月19日19时许,周某某带着侥幸心理于禁渔期在禁渔区湘江湘潭段五大桥下游300米处,使用电瓶增压机丢抛裸线方式电打鱼,被现场抓获,电鱼设备一套被当场查获。经相关主管行政部门认定,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所用的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岳塘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岳塘区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相关主管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周某某行政处罚。
据了解,除接受行政处罚外,周某某还将于2020年6月6日“全国增殖放流日”在湘江湘潭段放流鱼苗以加快水生资源的恢复和增长。
检察官温馨提示:根据湖南省重点水域禁捕通告的最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永久性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全暂定禁止10年。湘江湘潭段在保护区内。
责编:郭璇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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